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明助,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松,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明助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明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明助的委托代理人黄祖章、刘斌,被上诉人郑州大明首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磊、魏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叶明助预交案件受理费1337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