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 法定代表人成巍。 委托代理人辛尚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战争,男,汉族,1971年12月01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军、原审被告杨战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79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