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金海,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罗俊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金海,上诉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委托并授权被告独家代理映象网()全站商业开发事宜,开发范围包括映象网()全站广告及衍生出的映象网论坛、映象网视频、映象网博客、映象网智能手机APP,映象网手机WAP站、……映象网官方微信等产品的广告经营,企业活动专题制作,企业品牌形象维护、频道合作等项目。被告商业开发代理不含除洛阳、开封外的其他城市频道、商城频道。被告代理洛阳频道需付原告代理费年20万元,每年增幅20%。被告独家代理映象网()广告经营,对所代理的广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利收入归被告所有。关于代理期限及费用方面,代理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年度代理费为600万元,被告需按月付形式进行付款,每月付款50万元,并且于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费用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代理佣金。如若被告未能按照上述承诺的金额向原告足额支付代理费,每迟延一天,原告有权收取未支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代理业务保证金为30万元,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原告全部付清。关于双方代理合作方式方面,原告应向被告提供映象网广告管理系统,即包括广告物料的上传及管理、广告在线审核、广告排期查询、剩余位置查询、定时自动上线等功能。原告应在协议签署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被告提供广告管理系统,在广告管理系统上线之前,原告应尽力配合被告客户广告上线需求。被告通过广告管理系统向原告提交广告上线申请并提交广告物料,原告对被告的广告代理资格及所代理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后,按申请中规定的上线时间准时上线。如遇到特殊情况,原告有义务提前三小时告知被告。原告应确保按时、准确发布被告销售的广告内容。原告应向被告提供业务对接的专职新闻记者,新闻记者应及时响应被告的商业开发需求。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月内原告需提供房产、金融、汽车、健康等几个大型频道专职新闻记者各一名;六个月内需提供房产、金融、汽车、健康等几个大型频道专职新闻记者各两名,其他频道专职新闻记者各一名。原告应尽力整合河南电视台视频直播、点播资源,并需要向被告及时提供网站流量数据和客户广告效果数据,以便被告更好的为商业客户进行服务等等。在违约责任方面,除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之外,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不及时履行协议,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改正之日起十四日内仍未改正的,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履行协议或者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被告违反约定,未按时交纳代理费,未及时增加或补足保证金时,原告有权在被告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有权对被告暂停业务,直至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同时,被告上述违约行为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相应款项之日。被告逾期30日仍未能付清所欠费用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还对其他重要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原、被告双方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记者工作人员。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113万元。原告陈述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014年1月-3月份的代理费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查明:在2014年3月份,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前期代理费用,原告对被告的业务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暂停了被告的业务。被告对原告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暂停业务陈述为终止合同。另查明,2014年4月、5月、6月三个月期间,被告又通过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的形式通过原告发布刊登广告。2014年10月11日,因上述协议纠纷,原告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5月、6月三个月期间,被告又通过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的形式通过原告发布刊登广告,但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代理费,按照每月付款50万元的约定标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共计150万元的代理费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113万元陈述为2014年1月-3月份的代理费用,同时原告自认原告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暂停了被告的业务。故原告对于暂停的3月份的业务不应当收取被告的代理费,除去2014年1月-2月份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多余支付的13万元应当冲抵被告所欠的后期代理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度代理费其中的137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费用,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代理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解除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原告应当自行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不应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洛阳频道代理费10万元以及抵扣的代理费39.852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理由不当,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费用13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其中37万元自2014年4月5日起,其中50万元自2014年5月5日起,其中50万元自2014年6月5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48元,由原告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18元,由被告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5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