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彦、王振坤(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泽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实习),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传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泽成、韩传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姚付良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