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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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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汤传瑞与被上诉人李秀贞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传瑞,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传瑞,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贞,男,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传瑞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传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成爱武,被上诉人李秀贞委托代理人马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汤传瑞。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奕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