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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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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朝阳与被上诉人王慧敏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阳,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敏,女,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敏,女,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纪伟,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因与被上诉人王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朝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广要,被上诉人王慧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纪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陈朝阳。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