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阳,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敏,女,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纪伟,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朝阳因与被上诉人王慧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朝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广要,被上诉人王慧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纪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陈朝阳。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