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841号 原告陈军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军强与被告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晶晶 审判员 晋巧霞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