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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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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军强与被告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841号 原告陈军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晓伟,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

(2015)济民一初字第841号

原告陈军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晓伟,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军强与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晶晶

审判员  晋巧霞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