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378号 原告刘进军与被告尹素香、李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素香、李新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进军诉称,被告尹素香于2012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李新来是尹素香的丈夫,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该借款及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尹素香、李新来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2年11月30日被告尹素香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尹素香借原告25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 2、济水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30日被告尹素香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进军现金25万元,月息2分。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尹素香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持债权凭证向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素香、李新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进军2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2年11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