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708号 原告黄存正,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小绸,女,成年,汉族。 原告黄存正与被告焦小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5年7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存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小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存正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从其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0‰。2015年2月以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其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总是推脱不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2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被告焦小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4月1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0‰。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焦小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存正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2分焦小绸2013.4.16”。被告按月利率20‰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6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焦小绸向原告黄存正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5年2月16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支付2015年2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小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存正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焦小绸负担,暂由原告黄存正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晋巧霞 审 判 员 武建光 人民陪审员 陆现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