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黎雪,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娟,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 上诉人黎雪因与被上诉人李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雪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雪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黎雪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