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68号 法定代表人翟玉召,校长。 委托代理人尹伟、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伟、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金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甫,男,195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旭,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6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葛韦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