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旭东,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叶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红,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林,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李琴、朱旭东因与被上诉人孔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琴、朱旭东于2015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琴、朱旭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琴、朱旭东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1元,减半收取7425.5元,由上诉人李琴、朱旭东各负担371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崔 峨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