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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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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琴、朱旭东与被上诉人孔令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旭东,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旭东,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叶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红,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林,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李琴旭东因与被上诉人孔令红民间借贷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琴、朱旭东于2015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琴、朱旭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琴、朱旭东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1元,减半收取7425.5元,由上诉人李琴、朱旭东各负担371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崔 峨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