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925号 原告郑随安,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赵超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丽、郭萍萍,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随安与被告河南泓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随安撤回对被告河南泓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1元,减半收取39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邓素云 审判员 常维帼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