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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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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与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505号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柴中畅,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联成,该厂

(2015)济民一初字第1505号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柴中畅,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联成,该厂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6日作出了(2014)济民一初字第326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济中民三字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张联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诉称,2013年11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在原告管辖的二广高速公路G55K1102+634米处(桥下)进行管道施工,违章使用高速公路用地,严重危及二广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停止施工,被告不予配合,并持续进行施工作业。被告的行为对该路段地(桥)基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辩称,原告既然认为,其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原告管辖的二广高速公路G55K1102+634米处(桥下)进行管道施工,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理,而不能以民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诉讼。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0)28号文件,证明原告是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资产,是全省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

2、2013年11月19日对被告下发的停工通知,被告进行了签收确认。

3、现场施工照片,证明被告违法施工,已经非法侵占了原告管理的高速公路用地。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1,是河南省交通厅对成立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管理中心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做的界定,该规定应建立在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基础上,该条例第34条至40条对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都做了规定,该规定没有赋予原告管理高速公路的权利,只是规定原告如何收费等,至于违反什么法律的权利,没有赋予原告权利。因此,该案件属于行政案件。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济洛运管中心二大队2013年12月15日给被告发的函件,证明被告虽然在原告桥下施工,但不是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说明原告适用法律错误。

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2013年10月22日给被告的函件,证明被告在原告的桥下施工,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则上同意被告施工,需要被告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3、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8日给被告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证明被告在原告高速公路桥下施工对原告并没有造成危害。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该文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施工,说明被告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件显示最终的施工方案应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应办理路政许可审批手续,但至今没有见到被告办理路政许可手续。证据3,该备案表出具时间是2014年7月8日,是事后补办的,而被告施工是在2013年12月份。因此,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均不能证明该案件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工程是2013年济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该工程由被告负责施工。被告于2013年在二广高速公路G55K1102+634米处(桥下)进行管道施工,2013年10月22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给被告下达《关于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项目工程穿越二广高速公路走径征求意见的复函》,主要内容为:1,原则上同意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项目工程在二广速公路G55K1102+634米处(桥下)穿过。2,污水管道下穿高速公路设计时,管道与高速公路应采用垂直交叉,如必须斜交的,角度不得小于60°,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10米范围内的管道埋深应在高速公路路面5米以下(挖方地段)或原地面5米以下(填方路段)。采用污水管道的强度应符合有关规定,满足高速公路改扩建和安全运营的需要。并充分考虑高速公路路基下方管道的防渗漏措施,避免对路基造成损坏。最终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征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同意。3,污水管道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地面建筑物,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如遇该处高速公路养护、加宽改扩建等施工需要,拆除和迁移的,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无条件的做好拆迁工作。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施工前按规定程序办理路政许可。2013年12月15日,济洛运管中心路政管理二大队给被告下发了《关于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违规穿越二广高速施工的函》,主要内容为: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贵单位没有取得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并且也未经济洛高速路政管理二大队同意,擅自在二广速公路G55K1102+539米处施工,且在路政下发停止施工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现要求贵单位清理排水沟土方,恢复原样,拆除桥下帐篷,立即停止施工,并回复桥下两侧施工现场原貌。被告收到该通知后未停止施工,目前该工程施工完毕,路面已恢复原貌。2014年7月8日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业安全评价报告表,主要内容为: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评价相关责任的通知》的要求,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委托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工程研究所编写的《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顶管穿越二广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意备案。

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7月8日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业安全评价报告表,被告施工的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管辖的二广高速公路G55K1102+634米处(桥下)进行管道施工,严重危及二广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晓霞

审判员  李晋豫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