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943号 原告常红莉,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西留村财源北路17巷30号。 被告李绍保,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西留村财源北路16巷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莉诉被告李绍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红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红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常红莉负担。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