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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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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烁函与被告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629号 原告陈烁函,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秋栓,系原告阿姨。 被告梁楠,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烁函与被告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629号

原告陈烁函,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秋栓,系原告阿姨。

被告梁楠,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烁函与被告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9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烁函及委托代理人吴秋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烁函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三个月偿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梁楠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4月30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4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烁函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