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485号 原告黄超,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西宋村西5巷2号。 被告赵小和,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南夫居委会胜利街北6巷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诉被告赵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