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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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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小纲与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头居民委员会、张公平、李小波、杨型武、赵天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头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沁喜,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张公平,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小波,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型武,男,成年,汉族。 被告赵天运,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小纲与被告济

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头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沁喜,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张公平,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小波,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型武,男,成年,汉族。

被告赵天运,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小纲与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头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屯军头居委会)、张公平、李小波、杨型武、赵天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社青、被告李小波、被告赵天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屯军头居委会、张公平、李小波、杨型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小纲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屯军头居委会将其西地杨树间伐的活承包给被告张公平,张公平又将该活转包给被告李小波、被告杨型武及被告赵天运。后其经赵天运介绍去干活,2011年11月14日其在干活期间受伤,被被告赵天运、李小波送往济源黄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11压缩性骨折,被告仅支付了其300元医疗费,剩余费用至今未付。其在给被告干活期间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对其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242.66元。

被告李小波辩称:原告之前已经起诉过其了,在(2013)济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原告上诉到中院,判决原告败诉,其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写的不属实,被告屯军居委会当时把活承包给张公平了,张公平把活转包给杨型武了。原告的损失和其没有关系。原告腰疼病已经很多年,不能证明这病是干活引起的。

被告赵天运辩称:其并没有承包这个活,其当时是照李小波的脸去干活了,在923号案件当中其已经出庭做过证。其当时也只是干活的,干活的工资是干活的人平分了。原告的损失其不应该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济源市黄河医院病历一份及医疗费单据1张、济源市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5张、马海平中西医诊所医疗费单据1张、济源市康柏医药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收据2张、天坛合生堂大药房发票2张、河南省洛阳市中心医院发票1张、同春堂发票1张、济源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发票2张,证明:其因本次受伤花费医疗费4571.16元。

2、交通费发票26张,证明:其因往返医院检查及到洛阳鉴定支出交通费391.5元。

3、鉴定费单据7张,证明其支出鉴定费700元。

被告李小波、赵天运质证后,均认为和其二人没有关系,不予质证。

被告李小波提供的证据有:(2013)济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李小波称其提供的证据还是该判决书中载明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和其及被告赵天运没有关系。

该判决书中载明李小波提供的证据有:1、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张公平和杨型武签订的协议书各1份,证明:屯军居委会间伐杨树的活由张公平中标,张公平又将该活转包给杨型武,杨型武就是杨水成。

2、证人张某某的当庭证言。张某某称其认识被告,但不认识原告,其和被告是一个村的。当时屯军居委会间伐杨树的活是其中的标,中标后其没干,转给杨型武干了。中标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只记得转包给杨型武的时间2011年10月8日。因为其和杨型武是朋友,按中标的价格转给杨型武的。其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砍伐的,也不知道砍伐杨树的工人是谁找的,因为其转包出去了。间伐杨树的活具体包括砍伐杨树。不知道当时杨树有多粗,装树枝时其不在现场。间伐杨树的活包括清理树枝。

3、证人杨某某的当庭证言。杨某某称其和被告是一个村的,认识被告,不认识原告。2011年间伐杨树时其在场开车。当时原告在车上,因需要动车,其让原告下来,但原告为省事不愿下来。当时车没有翻,原告是从车上滑下来的,不记得谁将原告送医院的。原告受伤后其是否支付过医疗费以及是否看望过原告不记得了。在屯军村村口的垃圾中转站付工资时,其将工资交给被告李小波,让李小波转交给赵天运,因为干活人是李小波帮其找的,当时其和被告、赵天运三人在场,被告接过钱后没有数,直接给赵天运了,被告没有从中抽钱。屯军西地杨树间伐的活是张公平承包的,承包后没空干,又转包给了其。该活具体包括伐树和清理树枝,伐树的人是其找的,清理树枝的人是其让被告帮忙找的。张公平转包给其时有协议,价格不记得了。间伐的树卖了好几个人,有河北、山东,没有济源的,多少方不记得了,捡的树枝卖给孟县的人了。伐树及装树枝时被告是否在场其不记得了。间伐杨树的活村里的承包费是张公平交的,其将承包费给了张公平,其手里没有村里出具的手续。干这个活办有采伐证,不记得是以谁的名义办的。当时找的哪里的人帮忙砍伐杨树不记得了。拉树枝的工人工资是其跟被告说好每天多少钱让被告帮其找人。

4、证人赵某某的当庭证言。2011年在屯军西地拉树枝的时候杨型武在场开三轮车。其当时只知道他姓杨,不知叫什么名字。付工资时其和被告、杨型武三人在场,其从被告手里接钱,其照被告脸。工资是杨型武结算的,被告没有从中抽钱,被告从杨型武手中接过钱后没有数直接交给了其。当时干活时是杨型武在现场指挥的,杨型武又开车又指挥。当时现场有几个人以及原告受伤时被告是否在场其不记得了。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去医院的,杨型武没去。被告支付的医疗费用。其和原告是拾柴火的,有人在那儿伐树。当时我在车上,动车时他们是怎么说的其不记得了,车没有翻,树枝翻了。杨型武动车时,是否说让原告下来其不记得了。去的时候杨型武交代过安全问题。其在装树枝时伐树的人有多少其不知道,也不认识。

原告质证后,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该案中李小波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同该判决书载明的质证意见。

被告赵天运质证后,称其的意见同(2013)济民一初字第923号案件中的陈述意见。

被告屯军头居委会、张公平、杨型武、赵天运均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马海平中西医诊所单据、济源市康柏医药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收据、天坛合生堂大药房发票、济源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发票均无医生处方笺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经本院审查,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也予以采信。

原告与被告赵天运对被告李小波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