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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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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芳钦与被告邱国祥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539号 原告牛芳钦,女,194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吉祥,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国祥,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芳钦诉被告邱国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

(2015)济民一初字第2539号

原告牛芳钦,女,194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吉祥,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祥,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芳钦诉被告国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传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