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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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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捷,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捷,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先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7日,其公司车辆豫U31366重型货车在渑池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46885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公司肇事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附加险等险种,但被告拒绝理赔,现要求被告给付理赔款46885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在事故中,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给对方车辆造成的损失,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1、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肇事车辆豫U31366号牌车辆在被告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3日,保额: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商业三责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车损险252900元。

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豫U31366号牌车辆于2014年4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调解,结果为,事故车辆损失自行承担,对方车辆损失3000元由原告承担。

3、车辆损失评估意见书一份,证明豫U31366号牌车辆总损失为35385元。

4、鉴定费发票一张,评估损失支出鉴定费1700元,

5、施救费发票一张7000元。

6、提供对方车辆人员高旭江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其公司赔偿对方的车损3000元,

以上合计47085元,扣除对方交强险无责应承担部分200元,剩余46885元,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在事故科处理时,交警大队不经过鉴定不放车,事故车辆在修理厂仅交了5500元维修费,另该车需要更换的配件是实际车主在其他地方自行购买的,究竟配件的价格,都不清楚。因此,对该费用不认可。对证据4认为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理赔,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代开的。证据6有异议,对方3000元损失未经过被告的定损。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袁傲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3是交警部门委托有关鉴定部门作出,该证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5、6客观真实且系原告实际支出,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上:2013年11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3日,交强险财产损失保额2000元;商业三责险保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车损险保额252900元。2014年4月27日6时30分,原告雇佣司机郭占龙驾驶原告车辆豫U31366重型货车在渑池县境内与高旭江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雇佣司机郭占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源市诚信价格事务所鉴定,原告的车损35385元。原告为此另支出鉴定费1700元、施救费7000元,赔偿对方车辆损失3000元,合计47085元,扣除对方交强险无责应承担部分200元,剩余46885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缴纳保费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损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46885元,且不超过保额,被告应当赔偿。被告辩称原告的维修费仅为5500元,因该费用不是原告修车的所有费用,原告为修车另支付了材料费,且结合原告提供的车辆损失评估意见书,原告的车损35385元,应予以认定。被告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46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审判员  常维帼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