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文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星与被告于红军、第三人济源市金河奶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22和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亚星撤回对被告于红军和第三人济源市金河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于红军撤回对原告赵亚星和济源市金河奶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1085元,由被告于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常维帼 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 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