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0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邓素云 审判员 李晓霞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