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48号 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周文兰参加评议,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