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因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