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38-1号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逯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