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