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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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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苏南通六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6号

原告某某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