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26号 法定代表人梁振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