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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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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6号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王某某买卖合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6号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