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6号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