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37号 委托代理人李建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15年6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涛、被告张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南芙蓉街西侧(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012号)的房产以47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现被告反悔,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事实,被告同意将房产交付原告,但原告还未将房款支付完毕,剩余14.5万元房款未支付。 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房产证》一份,证明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南芙蓉街西侧(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012号)的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同意转让并将房产证交付给原告。证据2、《购房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就涉案房产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了购房价格。 被告张某某乙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南芙蓉街西侧(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012号)的房产以47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张某甲。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大部分房款,剩余14.5万元房款,原告于庭审后已支付被告。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该房产现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张某甲已向被告张某某乙支付完毕房款,被告张某某乙也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某甲使用,双方的主要义务已履行。根据交易习惯,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张某某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乙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南芙蓉街西侧(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012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张某某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