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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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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自来与被告赵贵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367号 原告曹自来,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卫卫,系原告儿子。 被告赵贵荣,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自来与被告赵贵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

(2015)济民一初字第1367号

原告自来,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卫卫,系原告儿子。

被告赵贵荣,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自来被告赵贵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5年4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自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贵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3日,本院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自来及委托代理人曹卫卫、被告赵贵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自来诉称:2014年8月2日,刘鲜果、刘立强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期限三个月,如逾期不还承担每天350元的违约责任,该借款由被告作担保。现借款期限已过,二借款人仅支付原告一个月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拒绝归还。现要求被告清偿借款70000元及利息。

被告赵贵荣辩称:其不同意还款,因为已经经过中间人调解,原告同意不让其承担担保责任,也同意不让其还钱。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一份,证明:刘鲜果向其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违约金,由被告提供担保。

2、被告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上面被告批注有“还款抵押证明”、“做借款抵押”,并按有指印,证明:被告愿意以其房产证作为抵押担保。

3、便条一份,证明:被告口头保证其有5套房屋,给刘鲜果担保70000元其有能力偿还。

4、2015年5月3日被告与曹卫卫、张庆庆的录音,证明:曹卫卫受到威胁。

5、2015年5月3日李泽杰、曹卫卫的录音,证明:曹卫卫受到威胁。

6、2015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签订协议现场的情况。

7、2015年4月16日视频资料一份,证明:4月16日当天,被告与其儿子李昆等七八个人,对曹卫卫进行围殴的情况。

8、照片一张,证明:2015年5月4日去开车的时候,被告带的人用车挡着不让其将车开走。

9、证人段某某的当庭证言一份,段某某称:2015年5月4日,曹卫卫找其和其的妻子把被告的车开到凯旋城门口和被告交换车,其妻子走后,其和陈强开车到凯旋城南门口,把车交给了被告的女儿。等了约三十分钟,被告把曹卫卫的车送到凯旋城南门口,其和陈强准备开曹卫卫的车走,被告的人用一辆尼桑轿车,顶在曹卫卫的车后面不让走,他们让曹卫卫签订协议,签订协议之后才能开车走。当时被告去的人很多,并且在社会上找有人,去了十二三个人,后来曹卫卫把协议签了之后,车才开走了。协议上具体内容不清楚,好像是写被告给曹卫卫30000元,以后的事情不追究,被告和曹卫卫一起追讨担保的50000元。现场给了30000元,是被告的儿子把钱给曹卫卫,曹卫卫的父亲出了手续。当时堵着车不让走的时候没有报警,中午12:30分左右其离开现场和被告的儿子还有曹卫卫一起去曹卫卫家拿一个小包,把包给被告儿子后,就各走各的了。

10、证人陈某的当庭证言一份,陈某称:2015年5月份,曹卫卫通知其,让其和段亚军开被告的速腾车去凯旋城南边的胡同,交换曹卫卫的天籁轿车。双方交换车钥匙后,被告把速腾开走了,其去开曹卫卫那辆车的时候,被告的女儿拦着车,拍打车辆,靠在车上不让车走还用一辆尼桑轿车顶在天籁后面不让走,之后被告方让曹卫卫的父亲写了一份东西才让车开走。写完东西后,好像被告方拿了大概30000元交给曹卫卫父亲了,但其不确定30000元是谁交给谁的,光记得给钱了,看被告拿钱的手感像30000元。给完钱之后曹卫卫应该写了一个东西,具体写什么内容,其不清楚。不让车走的原因是,曹卫卫父亲没有写那个东西。当时被告带的人一个小名叫三的人其认识,其他人都不认识。

11、2015年6月27日沁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胁迫曹卫卫、抢车、打人,威胁对其实施绑架的事实及签订协议时现场胁迫、堵车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协议书上担保人的签名是其的签名。证据2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背面的签名和手印不是其所写所捺。对证据3不认可。对证据4-8中2015年5月3日、2015年6月2日的录音中的话是其说的,但不能证明曹卫卫受到威胁的事实;照片是当时的现场状况;对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2015年4月16日发生的事情,与放车没有关系。对证据9、10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其没有见天籁车,也不认识小三,证人说的情况其都不知道,当时中间人通知其去签订协议,其把钱给张某某,张某某把钱给原告方,给钱之后开始检验车里东西,当时发现车里面东西不够,让原告回去拿,原告让他妻子回去拿,后原告妻子骑电动车把东西送来了;又发现还有一个包没有拿来,原告又让被人回家拿,又发现车上还少东西,又让其儿子和原告方的人一起去拿,其就走了。证据11上面写的内容不属实。

被告赵贵荣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5月4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同意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刘鲜果死亡,其无条件还款。

2、2015年5月4日收到条一张,证明: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取其30000元。

3、证人张某某的当庭证言一份,张某某称:大概2015年4月份,原告找到其,让其找被告协调,其联系到被告,大概协商了一个星期后,让原告起草了协议,晚上原告把协议拿去其家让其看,其说只要法院不再追究了,让被告拿几万元。当天晚上原告写的协议没有签,第二天其联系原被告,让他们双方签订协议。签协议时他们都把车开去了,签订完协议之后,其给原告说如果被告把三万给了的话,让原告写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也就这样写的,签订协议之后,其作为见证人也签字,5月4日协议上的其的名字是其签的,协议是其写的,加的内容是其加的。然后被告把三万元给原告,然后放车。车怎么开走其不知道,其只管见证签协议、交钱,其也不知道协议签订之前有没有人挡住不让原告开车。但被告的车走了以后,不让原告的车走是因为手续不全,借据没有拿来。被告的包和手续是不是一次性拿去的其不清楚,3万元借据其没有见,因为原告的借据没有带,所以其给原告说,让他写借款已经全部清完。签协议当天,被告女儿在场,被告儿子其没有打交道。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见被告的包,其没有带原告那天下午给其的协议,我只注重借据,签协议时原、被告带的东西其没有看,当时双方的车什么状态其不知道,走的时候还有谁在现场其不知道,在现场的时候其没有见被告采取威胁、胁迫的手段。

4、2015年4月16日卢新峰出具的调解经过一份,证明:2015年元月份,原告带了十几个人去其家抢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