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50号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