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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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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5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郭某某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5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被告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