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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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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增田申请宣告胡海琴失踪一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饶民特字第004号 申请人赵增田,女,9岁。 法定代理人赵书卿,男,72岁。系申请人赵增田的爷爷。 申请人赵增田申请宣告胡海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增田申请称,被申请人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社饶民特字第004号

申请人赵增田,女,9岁。

法定代理人赵书卿,男,72岁。系申请人赵增田的爷爷。

申请人赵增田申请宣告胡海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增田申请称,被申请人胡海琴系申请人的母亲,200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胡海琴与申请人的父亲赵永恒结婚,于2006年2月16日生育长女赵增田,于2007年3月28日生育次女赵露露,于2010年4月3日生育儿子赵誉博。赵永恒于2013年4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胡海琴于2011年6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任何音信。故申请宣告胡海琴为失踪人。

经查,胡海琴,女,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原住河南省社旗县苗店镇赵岗村赵岗46号,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11114749,系申请人赵增田的母亲。被申请人胡海琴与赵永恒婚后于2006年2月16日生育长女赵增田,于2007年3月28日生育次女赵露露,于2010年4月3日生育儿子赵誉博,现均跟随其爷爷赵书卿生活,胡海琴于2011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赵永恒于2013年4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被申请人胡海琴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寻找胡海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海琴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增田申请宣告胡海琴为失踪人,因胡海琴于2011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已届满,胡海琴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故申请人赵增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如下:

宣告胡海琴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