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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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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诉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70号 原告贺秋玲,女,33岁。 被告孔繁果,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秋玲与被告孔繁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70号

原告贺秋玲,女,33岁。

被告孔繁果,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秋玲与被告孔繁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秋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秋玲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审 判 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郭跃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