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70号 原告贺秋玲,女,33岁。 被告孔繁果,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秋玲与被告孔繁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秋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秋玲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审 判 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郭跃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