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23号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谋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蒋某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某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蒋某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