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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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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蒋某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2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谋 原告中国银行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2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谋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被告蒋某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某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蒋某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