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23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