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城民初字第320号 被告:赵晓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5日。 原告赵建军与被告赵晓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建军诉称:被告赵晓东于2014年3月8日、4月5日因建房急需用钱,分两次借原告赵建军现金70000元及100000元,出具借条二张,约定2015年4月5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分文,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款借款17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本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又提供不了被告现在的确切下落,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时,信息应当明确,但本案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无法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回原告赵建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中立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