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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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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豫与方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被告:贾豫,男,汉族,成年,系西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原告方诗印诉被告贾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诗印诉称:2009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其内容为:“借条今借方诗印

被告:贾豫,男,汉族,成年,系西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原告方诗印诉被告贾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诗印诉称:2009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其内容为:“借条今借方诗印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贾豫2009.8.22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方诗印已向本院表明被告贾豫已不在其提供的诉状住址中生活,经查被告贾豫去向不明。原告又无法补充提供被告其他准确信息,本院无法送达。故此,原告起诉的被告去向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诗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方诗印。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