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继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江与被告赵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长江于2015年9月30日以另寻其他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长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长江负担。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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