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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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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艳与李定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小字第87号 原告:杨晓艳,女,生于1967年2月21日,汉族. 被告:李定江,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 原告杨晓艳与被告李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适用简易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小字第87号

原告:杨晓艳,女,生于1967年2月21日,汉族.

被告:李定江,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

原告杨晓艳与被告李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定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艳诉称:被告李定江在县城北二环开办亚龙装饰部,原告在县城建设西路开办门店经营嘉丽士漆。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拿漆,货款共计24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2月8日为其出具欠条一支。之后被告于2013年9月5日、2014年元月29日、2014年12月17日分别偿还货款5000元、5000元、4000元,合计14000元。下欠货款1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4000元,并从欠条之日起计算利息。

被告李定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定江在西峡县城北二环开办河南亚龙装饰部,原告杨晓艳在西峡县城建设西路经营嘉丽士漆。2012年间被告李定江在原告杨晓艳经营的油漆门市拿货,共欠货款24000元。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其主要内容为:“欠条截至2013年2月8日总下欠贰万肆仟元。欠款人:李定江2013.2.8”。后被告李定江分别于2013年9月5日、2014年元月29日、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杨晓艳偿还货款5000元、5000元、4000元,合计14000元。现下欠货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定江在原告杨晓艳处购买油漆,因未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故此原告持欠据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0000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5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定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定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艳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定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