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城民初字第546号 原告:陈平,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8日。 委托代理人:邹玲,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梅占党,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8日。 原告陈平诉被告梅占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平诉称:2012年11月17日,被告梅占党以承包工程进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陈平借款2万元,在原告陈平的要求下,被告梅占党出具了借条,由张某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签字。2013年8月27日,被告再次要求借款4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两支,一支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个月;一支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陈平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梅占党的住址,本院工作人员多次送达均未果,经查该住址查无此人。鉴于原告又无法补充提供被告其他准确信息,本院无法送达。故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陈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