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米民初字第42号 原告:赵玉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关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甫诉被告关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甫以证据效力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赵玉甫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于 乐 人民陪审员 裴金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