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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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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锁与王西涛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城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陈玉锁,又名陈锁,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日。 委托代理人:徐兆中,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西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贾黎,西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城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陈玉锁,又名陈锁,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日。

委托代理人:徐兆中,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西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贾黎,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锁诉被告王西涛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在庭外用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玉锁承担。

审判员  李文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