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周旭华,女,汉族,48岁。 申请人周旭华要求宣告刘保良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钊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旭华以其丈夫刘保良系台湾渔船“祥福春”号船员,2015年2月26日,“祥福春”号渔船在南纬43度25分,西经30度左右海域失去联系,经多方搜寻未发现该渔船踪迹,后经有关机关证明刘保良已不可能生存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刘保良死亡。 经审理查明:刘保良,男,45岁,与申请人周旭华系夫妻关系。刘保良系台湾渔船“祥福春”号船员,该船于2015年1月20日从台湾高雄港出发前往西南大西洋捕鱼,2015年2月26日凌晨3点在南纬43度25分,西经30度左右海域失去联系,经过多方3个月的搜寻未果,并经有关机关证明刘保良已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保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保良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刘保良身份证、申请人周旭华与刘保良结婚证、户口本、船舶海事报告书及中共南阳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协助处理台湾“祥福春”号渔船失联南阳籍船员理赔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刘保良自意外事故失踪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故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周旭华作为刘保良的妻子,申请宣告刘保良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保良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