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15号 原告:程改青,女,62岁。 委托代理人:韩清林,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执业,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天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83654-4。住所地西峡县莲花街道城建路70号(老工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玉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改青与被告西峡县天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程改青于2015年10月10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改青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程改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改青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