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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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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亮诉被告杜川、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文亮,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闻武浩,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川,男,26岁。 委托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文亮,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闻武浩,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川,男,26岁。

委托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7648006-1。住所地:西峡县城南大街1号。

负责人:杨腾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罗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42843-2,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599号。

负责人:翟红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迎辉,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王文亮诉被告杜川、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江伟、代理审判员庞晓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1日16时10分,王文亮驾驶豫R3D755小型轿车沿西峡县城区仲景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村岗根组路段,与相对方向原告杜川驾驶的豫R49900中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王文亮、于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文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先后在豫西协和医院和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经西峡县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左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胸骨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400元。豫R49900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原告王文亮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6330.83元、误工费7810元(71元/天×110天)、护理费1846元(71元/天×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天×26天)、营养费520元(20元/天×26天)、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10%)、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00元、车辆损失25500元(85000元×30%),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65338.9元,赔偿车辆损失25500元,共计121127.9元。

被告杜川辩称:原告车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医疗费用应根据保险合同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损失应在承保的险种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只承担直接损失,不承担间接损失。根据道交法规定超出交强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二次手术费过高,伤残赔偿金过高,应按农村标准赔偿。车辆损失费用过高,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6时10分,王文亮驾驶豫R3D755小型轿车(乘车人:于某某、于邀锋)沿西峡县城区仲景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村岗根组路段,与相对方向原告杜川驾驶的豫R49900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高某某、金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曹某甲、闫某某、韩某某)碰撞,造成王文亮、于某某、高某某、金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曹某甲、闫某某、韩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王文亮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杜川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文亮驾驶的豫R3D755小型轿车为王文亮所有,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0000元且不计免赔,杜川驾驶的豫R49900中型普通客车由杜川所有,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且不计免赔。

事故后原告王文亮在西峡县豫西协和医院住院1天,支出医疗费2753.41元;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59077.42元。原告王文亮的伤情2015年4月13日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峡光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0413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文亮左下肢损伤致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属十级残。王文亮后期解除骨折内固定的医疗费用经2015年4月13日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峡光司鉴所(2015)临咨字第1/041307号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王文亮后期解除骨折内固定的医疗费用共需约15400元。王文亮共支出鉴定费1400元。原告王文亮驾驶的豫R3D755小型轿车在西峡县军工汽修厂支出配件及工时85000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86000元。

另查:1.王文亮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王文亮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乘坐险内赔偿王文亮医疗费10000元,车损85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内按照70%赔偿46000元,由西峡法院2015年5月14日做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王文亮55400元。

2.王文亮同车另一伤者于某某经西峡法院2015年8月26日做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于某某误工费、护理费98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医疗费196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乘坐险内赔偿2296元。

3.王文亮为西峡县农业家庭户口。河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25402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责任双方对西峡县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文亮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杜川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王文亮和杜川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为7:3。王文亮驾驶的豫R3D755小型轿车为王文亮所有,杜川驾驶的豫R49900中型普通客车由杜川所有,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且不计免赔。原告王文亮所受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照事故责任30%赔偿,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70%在乘坐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文亮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