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先品诉杜新生、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开发区文明路生华高科大厦8层9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19272-X。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市府路41号。 负责人:周飞飞,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伯菊,

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开发区文明路生华高科大厦8层9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19272-X。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市府路41号。

负责人:周飞飞,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伯菊,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朱先品与杜新生、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侯马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侯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杜新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光营、被告人财保险侯马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伯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马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4日,杜新生驾驶陕E95078-陕ED470挂半挂车沿33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西峡县军马河独阜岭路段,与相对方向原告朱先品驾驶的豫R87830货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峡县人民医院先后两次住院治疗26天、11天,支付住院医疗费及检查费29717.36元。原告伤情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朱先品左髋部损伤致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属九级残;对后期解除骨折内固定的医疗费用出具咨询意见为:约需医疗费用7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元。2015年2月13日,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新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先品无责任。陕E95078-陕ED470挂半挂车挂靠在被告侯马运输公司,并以其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财保险侯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被告侯马运输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对本次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207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医疗费29717.36元;2.误工费69.14元/天×133天=9195.62元;3.护理费4355.82元(69.14元/天×26天×2人=3595.28元+69.14元/天×11天=760.5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7天=1110元;5.营养费10元/天×37天=370元;6.残疾赔偿金24391.45元/年×20年×20%=97565.8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8369.55元(父亲朱某甲6438.12元/年×5年×20%÷2=3219.06元+母亲金某某6438.12元/年×6年×20%÷2=3862.87元+长子朱某乙6438.12元/年×2年×20%÷2=1287.62元);8.后期治疗费7600元;9.交通费32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1.车辆损失36700元;12.施救费3500元;13.鉴定费1400元,以上共计210204.15元。

被告侯马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财保险侯马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部分请求数额过高且不合理,部分医疗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应予核减;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伤残及车损鉴定均是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不予认可;后期医疗费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由法院酌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21时许,杜新生驾驶陕E95078-陕ED47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西峡县军马河独阜岭路段,与相对方向原告朱先品驾驶的豫R87830货车碰撞,造成原告朱先品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2月13日,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西公交认字(2014)第1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新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先品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救护车送往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救护车费400元,于2015年1月9日出院,计住院26天,支付住院医疗费23519.57元。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左髋部闭合性损伤:髋臼粉碎骨折并股骨头半脱位;2.颅脑损伤:脑震荡,口唇挫裂伤;3.胸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4.腹部闭合性损伤。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门诊治疗(应用活血、促骨折愈合药物);2.床上进行股四头肌及小腿三头肌肌力训练,3-6次/天,10-20分钟/次,以略感疲劳为度,预防下肢动静脉血栓;3.骨折愈合前每个月来我院复查一次,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指导患者功能锻炼、下床活动锻炼、决定手术解除内固定。两年内每半年复查一次观察股骨头血运变化;4.如有不适及时复诊。原告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住院期间陪护2人。原告出院后又陆续对伤情恢复情况进行了检查,支付检查费及药费1454.97元。2015年4月16日,原告以左髋关节术后再次入住西峡县人民医院治疗于同月27日出院,住院11天,支付住院医疗费2917.79元。原告二次住院诊断为:左髋臼骨折术后:1.创伤性关节炎;2.关节腔积液;3.股骨头及股骨颈缺血。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门诊治疗(应用活血、舒筋药物);2.加强休息,循序渐进左下肢关节活动锻炼;3.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4.定期检查左髋关节,若股骨头坏死,需手术治疗。2015年4月7日,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朱先品的伤残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为:朱先品左髋部损伤致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属九级残;对其后期解除骨折内固定的医疗费出具咨询意见为:朱先品后期解除内固定的医疗费用约需7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元。原告朱先品所有的豫R87830货车事故后经西峡县嘉瑞汽车维护中心施救,支付施救费3500元,该车损失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为:车牌号豫R87830货车确认修复价值为3670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侯马运输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原告同意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扣除侯马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费用的余额返还被告侯马运输公司。

车牌号陕E95078-陕ED47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侯马运输公司,该车辆于2013年12月28日以被告侯马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财保险侯马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1050000元(其中主车1000000元、挂车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