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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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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丹民初字第40号 原告:戴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西峡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西丹民初字第40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丰敏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符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楚继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