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丹民初字第40号 委托代理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丰敏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符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楚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