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生有诉被告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484号 原告:曹生有,男,6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住所地:西峡县民营生态工业园。 负责人:李义周,该厂经理。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484号

原告:曹生有,男,6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住所地:西峡县民营生态工业园。

负责人:李义周,该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有被告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生有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生有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宛瑞高新混凝土砖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生有承担。

审判员 陈 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