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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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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米民初字第84号 原告:余某某,女,汉族。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米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