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338号 原告: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89699-4,住所地:内乡县夏馆镇山珍城东。 法定代表人:李仁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338号

原告: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89699-4,住所地:内乡县夏馆镇山珍城东。

法定代表人:李仁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7660144-0,住所地:内乡县312国道五里堡段。

法定代表人:贾建改,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724387-9,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98713-5,住所地:西峡县东环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4层。

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峡笃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被告西峡笃信公司,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1日7时5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所有的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西安方向行驶至沪陕高速1277KM西峡县境内时,车辆与前方因排队领卡准备通过豫陕界而轧骑在右侧行驶道上和紧急停车带上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被告西峡笃信公司所有的豫R49485-豫RM485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尾部和左侧发生碰撞,及与前方因排队领卡准备通过豫陕界而依次停放在中间行驶道上由许某某驾驶的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44719-豫RF159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第七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许某某无责任。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豫R49485-豫RM48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08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被告西峡笃信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原告损失应由二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豫R4948-豫RM485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已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故保险公司只在商业险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原告维修费用过高,对该费用保留重新鉴定权利,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在商业险内承担;原告维修费用过高,对该费用保留重新鉴定权利,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7时5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西安往上海方向行驶至沪陕高速1277KM处时,车辆与前方因排队领卡准备通过豫陕界而轧骑在右侧行驶道上和紧急停车带上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豫R49485-豫RM485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尾部和左侧发生碰撞,及与前方因排队领卡准备通过豫陕界而依次停放在中间行驶道上由许某某驾驶的豫R44719-豫RF159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第七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许某某无责任。豫R44719-豫RF159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西峡县老张汽车维护中心维修,花费11080元。

另查: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

豫R49485-豫RM485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西峡笃信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中另造成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和豫R49485-豫RM485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乘坐人杨某受伤,豫R4948-豫RM485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保险公司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对豫RF5558-豫RN798挂重型半挂车车辆损失已经诉讼赔付,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维修费票据、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及庭审陈述质证在卷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及西峡笃信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双方对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及西峡笃信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对此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对原告维修费用提出异议,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该异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两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交强险内财产损失2000元已经赔付,故应由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部分9080元由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6356元(9080×70%),共计8356元。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2724元(9080×30%)。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835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272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